(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變質藥品;
(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關於假冒偽劣藥品的最新規定如下:
1,假藥,藥品中含有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的成分;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2、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3、其他劣藥。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
假藥有: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3、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
4.依照本法必須經批準的生產、進口而未經批準,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檢驗而未經檢驗的銷售的;
5.變質了;
6.被汙染;
7.生產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8.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三)變質藥品;
(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變更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標明或者變更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已過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和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的藥品生產和進口;禁止使用未經按照規定審查批準的原料、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