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衛生許可證,並按照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毒、發病人數在三十壹人至壹百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4.中毒、發病人數在101人以上或者有死亡病例,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和技術處理通則》的規定,認定食物中毒事故。
二、按照《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免予吊銷衛生許可證: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後果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後果的;
2、主動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3、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百元至 五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工具和用具,或者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場所,並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查處:
1、擅自超出或者改變衛生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2、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3、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部門批準擅自改建、擴建的;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收繳衛生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至壹萬元的罰款。衛生行政部門在收繳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6、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的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應當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外,立即公告追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售出的食品,並公告追回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額壹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壹萬元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額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七、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除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外,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銷毀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衛生許可證。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壹萬元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八、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壹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處理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擅自使用未經批準的品種、擴大使用範圍和使用量的;
2、為掩蓋食品腐敗或者以摻雜、摻假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3、經營或者使用未經批準的汙染或者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的;
4、其他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範的。
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或者使用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1、未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的規定擅自生產經營本條所列產品的;
2、使用的原料、添加劑違反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品種、範圍和使用量的;
3、在本條所列產品中添加有害物質,造成食品汙染的;
4、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範的。
十、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至五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1、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擅自以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簡稱 "保健食品")的名義生產經營的;
2、未按批準的保健食品進口,並以保健食品的名義進口、經營的;
3、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批準的內容使用的。使用已被衛生部吊銷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按未經衛生部審批的保健食品名稱生產經營查處。
十壹、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簽或者產品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標註產品名稱、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的;
2、虛假標註產品名稱、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的;
3、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未標註中文標識的。包裝標識不清晰、不易識別的,按前款第壹項查處。
十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2、未按照規定調離患有不得接觸的疾病的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