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1.
食品:
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各種成品、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劑:
指為改善食品的品質、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
3、營養強化劑:
為提高營養成分含量而添加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劑,屬於天然營養素範圍。
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
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及與食品接觸的塗料。
擴展資料:
1990 年 5 月,中國農業部正式規定了綠色食品的名稱、標準和標誌。標準規定:
1.產品產地或產品原料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2、農作物種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4、產品標簽必須符合中國農業部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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