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應當對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承擔賠償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本人審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處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
未經醫師(醫生)對患者進行親自檢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醫生在什麽情況下會被吊銷執業證書?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2、因不負責任延誤患者的緊急搶救和診療,造成嚴重後果的;
3、造成醫療事故的;
4.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5.擅自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
7.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命令的;
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傷害或者非正常死亡未按照規定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