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稅法定減免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壹票貨物,可免征關稅。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可免征關稅。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可免征關稅。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可予免稅。
5、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可免征關稅。
6、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7、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按照規定予以減免關稅。
8、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關稅三類特定減免稅
1、科教用品
為有利於我國科研、教育事業發展,對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於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殘疾人專用品
為支持殘疾人的康復工作,對規定的殘疾人個人專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康復、福利機構、假肢廠和榮譽軍人康復醫院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該規定明確的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
為促進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暫時免稅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壹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四)臨時減免稅
臨時減免稅是指法定減免稅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其進出口應稅貨物特別給予的關稅減免。
關稅的強制執行措施
征收關稅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例(0.5‰)×滯納天數
強制征收。如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貨物後續管理等相關業務。
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相關業務,應當按照規定提交齊全、有效、填報規範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