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2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65438+2008年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根據《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根據2000年8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根據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專利申請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第八條。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行使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 * *某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在所有者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 * *所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征得* * *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
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依照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保密,但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除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報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申請專利的,在中國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與專利有關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地公布專利信息,並定期發布專利公報。
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密。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特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申請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被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申請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
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向外國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壹條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外觀設計。同壹產品的兩項以上類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壹類別並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予以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以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在外國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時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起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壹)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書面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和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壹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外,實施強制許可應當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要目的。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繳納使用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
第五十八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壹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要求有關方面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
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十五條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相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起訴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在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從事專利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