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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藥品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藥品說明書上都應標註通用名。

藥品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壹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

藥品的通用名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壹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註冊。

擴展資料

實行藥品通用名的優越性:

1、有利於提高藥品的質量

註重藥品通用名,可以使藥品生產企業不再被藥品商品名稱所累,不再把精力放在藥品包裝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改變上,不會挖空心思、不厭其煩地申報“新藥”。他們的生產重心就會放在藥品的生產上,就會更加關註劑型的改進,更加註重藥品的質量。

2、有利於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從2007年5月1日起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生開處方時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不同價格的藥品,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患者的權益,有助於改變“新”藥、高價藥走俏,療效確切且價格便宜的藥無人問津的怪現象,從而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3、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現象

在藥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更加重視使用藥品通用名,可以消除藥品審批部門“尋租”的條件,減少藥品生產企業的“定價收益”,避免醫院“大處方”和藥品銷售回扣現象,規範藥事管理工作,穩定藥品市場秩序。

4、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

我國醫院藥品銷售占市場份額的80%以上。醫院處方中藥品實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會藥房買到所需藥品,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的局面,促進我國藥品銷售終端的公平競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藥品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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