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招標的項目,貸款人、資金提供人對評標專家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特殊規定。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水利、交通運輸、建設、信息產業、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建立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法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於5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每個專業的專家人數不少於50人;
(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六條 評標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當專業水平;
(二)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不得擔任評標專家。第七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應當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應當附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第八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者推薦人的條件進行評審,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者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確定評標專家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書面材料存檔。
評標專家聘期為三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第九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評標專家人數、專業分類、抽取方式等基本情況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簡歷、聘任號、參加評標活動次數、未參加評標活動次數及原因、業務能力和評標業績、繼續教育和考核情況、不良行為記錄、投訴次數及原因和查處結果等。投訴次數及原因和查處結果等,作為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第十壹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壹)被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聘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三)因參加評標獲得勞動報酬;
(四)因參加評標獲得勞動報酬;
(五)因評審投標文件獲得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義務
(壹)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後,對其身份和評標項目保密;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三)在評標結果公布前,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對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五)協助、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確定後,抽取過程和最終確定結果應當書面記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日常管理部門和網絡終端運營商應當在書面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應當持證上崗,獨立評標。
經認定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不能按時參加評標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專家庫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