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傳和執行衛生法規、方針、政策,普及衛生科學知識;
2.承擔本村疾病的預防,實施計劃免疫,負責疫情報告和管理;
3.指導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學校衛生;
4.對常見病、地方病進行診治和急救處理,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治療,對慢性病做好康復工作;
5.開展科學接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婦女兒童衛生保健工作,宣傳優生優育知識;
6.負責本村各類衛生人員的管理、防保任務的分配和檢查落實。第三章 領導體制第十條 在鄉(鎮)政府統壹領導下,村衛生所實行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的雙重領導和管理。行政領導和管理以村民委員會為主,業務領導和管理以鄉衛生院為主。村衛生所所長由村委會提名,經鄉(鎮)衛生院考核、同意後任命,並報鄉(鎮)政府及縣(市、區)衛生局備案。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要把衛生事業納入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定期計劃、布置、檢查、落實衛生工作任務,加強衛生所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衛生人員的合理報酬。第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要把村衛生所列入業務管理範圍,積極做好村級衛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采用例會等形式,定期組織業務活動和工作交流,研究疫情,加強經常性業務技術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每年要對村衛生所的工作進行考核壹至三次,並做出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對鄉村醫生報酬和獎懲的依據。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第十四條 村衛生所必須遵守國家法令、政策,認真貫徹執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並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五條 各種形式的村醫療機構,壹律稱為所(集體辦的為××村衛生所,聯合辦的為××村聯合衛生所,個體辦的為××村鄉村醫生×××衛生所)。第十六條 村衛生所憑縣(市、區)衛生局頒發的開業執照購置藥品、器材,與全民醫療機構平等對待。第十七條 村衛生所執行當地醫療收費標準。不得私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商業性經營藥品,不得使用過期失效及黴變蟲蛀藥品,不得經營麻醉、劇毒、放射性藥品。村衛生所的經費要專款專用,單獨立帳。衛生所的盈余,應用於發展本村衛生事業,也可按比例提成,作為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的部分報酬。村委會不得提留挪作它用。第十八條 村衛生所可以招聘具有初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的人員參加本所工作,其報酬由雙方協商議定。鼓勵城鎮醫務人員到農村承包或參加村衛生所的工作。第十九條 村衛生所按醫學科學原則出具的診斷證明、出生證明書等與全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有同等效用。第二十條 村衛生所的處方、收據存根、門診登記簿等醫療文件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便備查。第五章 審批第二十壹條 村衛生所由投資舉辦者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鄉衛生院及鄉政府審核後,報請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開業執照(開業執照由省衛生廳統壹印制)。
村衛生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1.要有壹、二名以上具有鄉村醫生合格證或醫士以上職稱的醫生及若幹名衛生員。邊遠地區如無鄉村醫生,要有壹定醫療衛生技能的衛生員,經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後,可做鄉村醫生的工作。
2.要有必要的房屋、資金及體溫表、血壓計、聽診器、出診箱、冰瓶、足夠數量的各種型號註射器、高壓消毒器、煮沸滅菌器,壹般外傷處理器械、產包、中西藥櫃、檢查床等設備,有條件的衛生所可根據需要設觀察床。
3.備有常用中、西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