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建立防火體系
(1)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其數量不少於施工人員總數的10%。
(3)建立現場動用明火的審批制度。
2、施工現場動火審批程序
(1)壹級動火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單,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動火,如鋼結構安裝、焊接等。壹級動火作業:
1)在禁火區。
二)油艙、油罐、罐車、貯存過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附屬設備。
3)各種承壓設備。
4)高風險焊接和切割作業。
5)相對密封的室內、容器、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制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報項目安全管理部和項目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動火。二次動火作業:
1)在具有壹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進行臨時焊接、切割等動火作業。
2)小型油罐和其他容器。
3)登高焊接、切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班組填寫動火申請單,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審核批準後,方可動火。三級動火作業:
在不固定、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用火作業。
(4)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為施工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材料倉庫、易燃廢棄物集中站和生活區。
(3)夜間施工現場應設置照明設施,保持車輛暢通,並有人值班巡邏。
(4)不得在高壓線下搭建臨時建築物或可燃材料。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由專人維護管理,並定期更新,確保有效使用。
(6)土建施工時,應先配備消防設備和設施,同時敷設室外消防水帶和消防栓。
(7)危險品之間的堆放距離不小於10m,危險品與易燃易爆物品之間的堆放距離不小於30m。
(8)乙炔瓶和氧氣瓶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距離不得小於5m;離火源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9)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齊全有效,否則不得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接和切割作業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11)冬季施工采取保溫加熱措施時,應有相應的方案,並滿足相關規範的要求。
(12)施工現場動火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規章制度執行。施工現場必須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應急預案和演練、消防組織、消防設施布局、義務消防隊組織等。
1,施工期間消防管理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方案和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公安監督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1)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設備必須裝設過載保護裝置,開關箱內不允許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倉庫、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間和防水工作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光源。
(2)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應有操作證和動火作業證,並配備看火員和滅火用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周圍的易燃、可燃物質,必要時采取隔離等措施。下班後,他們必須確認沒有潛在火源後才能離開。動火作業許可證當日有效,按規定發放。動火作業地點發生變化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
(3)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工作距離不得小於5m,兩瓶與明火的工作距離不得小於10m。建設項目中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瓶。
(4)從事油漆或防水施工等危險作業時,應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必要時指派專人看管。
(5)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宿舍。
(6)施工現場使用的大眼安全網、密目安全網、密目防塵網和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安全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7)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規模和施工人員數量建立相應的消防組織,並配備足夠的義務消防員。
(8)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2、配備消防器材
(1)臨時搭建區域每100㎡配備兩個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時,應配備專用於消防的太平桶和儲水桶。
(池)、黃沙池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臨時木工房、油漆房、木工機房每25m2配置壹個滅火器。油庫和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和型號相匹配的滅火器和高壓泵。
(4)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進水口壹般不少於兩個。
(5)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車場的交通道路邊緣設置,消火栓間距不應大於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帶的長度不應小於25m。
3、滅火器設置要求
(1)滅火器應設置在房間入口、通道、走廊、大廳、樓梯等明顯位置。
(2)滅火器的銘牌必須朝外,使人能直接看到滅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標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滅火器應安裝在掛鉤、支架或消防箱上,其頂部距地面高度應小於1.5m,底部距地面高度不應小於0.15m。這壹要求的目的是:
1)方便人們保管和維護滅火器;
2)方便消防人員安全,方便出入;
3)防止潮濕的地面影響滅火器的性能,便於平時的衛生清潔。
(4)安裝在掛鉤、支架或消防箱上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垂直放置在前方。
(5)對於環境幹燥、條件較好的場所,可將手提式滅火器直接放在地上。
(6)安裝在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置在消防箱底面,但消防箱離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0.15m。
(7)滅火器不得放置在環境溫度超過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方。
(8)滅火器自出廠之日起達到報廢年限的,必須強制報廢。
4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1)儲存易燃材料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行駛的地方,並應設在下風向。
(2)易燃材料露天倉庫周圍應有寬度不小於6m的平整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嚴禁堆放障礙物。
(3)儲存量大的易燃材料倉庫應有兩個以上的大門,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儲存場地應分開布置。
(4)生產輔助區與有明火和易燃物品的生活用房之間應有至少30m的防火間距。帶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區。
(5)易燃材料倉庫與其他建築物、鐵路、道路、架空電線的防火間距,按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執行。
(6)對於容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在倉庫內外以每500m2面積為單位分段設置防火墻,並將建築平面劃分為若幹防火單元。
(7)可燃材料倉庫單間建築面積不超過30m2,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單間建築面積不超過20m2。室內任壹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0m,門的凈寬不應小於0.8m
(8)應定期檢查儲存的易燃材料的防火安全,並保持通風良好。
(9)在倉庫或堆料場吊裝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以防火花和火災。
(10)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清洗幹凈後,才允許運輸易燃和可燃材料。
(11)倉庫或堆場內的電纜壹般應埋地敷設;架設架空電力線路有困難的,架空電力線路與露天易燃物品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5倍桿高。
(12)倉庫或堆放場所使用的照明燈與易燃物堆放的距離至少應為1m。
(13)安裝好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煙囪外緣不小於1.5m,不得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14)禁止在倉庫或堆料場使用碘鎢燈,以防碘鎢燈引起火災。
(15)倉庫或堆場的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和管理,並形成檢查記錄。儲存大量易燃材料的倉庫應配備獨立的防雷裝置。
(2)電、氣焊作業場所的防火要求
(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品的距離不得小於10m,焊割作業點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2)乙炔瓶和氧氣瓶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不得小於5m。
(3)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齊全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4)施工現場的焊接、切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2)壹、二、三級動火範圍內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熟悉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當焊工不知道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5)所有裝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危險消除前,不準焊接或切割;
6)在用易燃材料保溫、降溫、隔音、隔熱的地方,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7)不允許對受壓或密封的管道和容器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
8)焊接和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之前,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沖突的工種時,不得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
10)在未查明是否有危險或知道有危險並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允許焊接或切割與其他機組連接的部件。
(3)油漆倉庫與調料間的防火要求。
(1)油漆倉庫和調味室應分開設置,並與發出火花的地方保持壹定的防火距離。
(2)性質相互沖突、滅火方法不同的品種應分開存放。
(3)油漆和稀釋劑的儲存和管理應符合《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
(4)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