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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小區不掃碼就要被拘留?

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

為幫助廣大市民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開展,特整理出以下23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1乘坐公共****、出入社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導佩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進入小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核對健康信息,拒不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通過防疫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拒不配合並以沖卡等方式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列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檢測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封控、封閉小區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工作,違反《衛生管理工作指引》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不告知行程,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代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護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 在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聚餐、娛樂等聚集性活動的。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不告知行程,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開設輔導班、棋牌攤、麻將室、銷售感冒發燒藥品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 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衛生監督管理,經勸說無效的,可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 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特別是重點地區的出行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史,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不告知行程,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409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工作失職罪。

12 居民、企業不配合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 拒不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公安部門開展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 330 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傳染病防治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 疫情期間,對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事故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 違反衛生防疫法規,亂扔口罩、防護服及其他醫療防護用品等。根據《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衛生防疫法規,任意丟棄醫療防護用品、器械、醫療垃圾、生活垃圾等含有新柯薩奇病毒病原體的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汙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 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16 對於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皇冠現金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8 有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和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診,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治療期未滿擅自解除隔離,進入公共****、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 場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將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擡口罩或者其他防治疫病急需的民生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有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2 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網絡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仍幫助傳播、擴散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3、在疫情防控期間,餐館、藥店未落實 "壹米線"、"戴口罩"、"量體溫 "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國家領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測、樣品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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