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門診報銷比例根據醫療機構級別和參保人員類型不同而不同。壹般來說,對於參加醫療保險並在基層醫療機構(如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就診的城鄉居民。),門診報銷比例在50%左右;在縣級醫療機構,門診報銷比例為40%左右;市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為30%左右。對於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門診報銷比例根據個人賬戶余額和醫院級別不同而不同。
對於參加醫保的城鄉居民,在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的,報銷比例為50%,最低起付標準為200元;二級醫院患者,報銷比例45%,起付標準500元;三級醫院,報銷比例40%,最低支付標準800元。
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銷比例為75%,最低起付標準為300元;在二級醫院,報銷比例為70%,最低支付標準為600元;三級醫院,報銷比例65%,最低支付標準900元。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在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參保的城鄉居民,報銷比例最高不超過40%。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報銷比例最高不超過60%。
綜上所述,本溪門診報銷比例因醫療機構級別和參保人員類型而異。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為50%左右,縣、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報銷比例較低。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門診報銷比例根據個人賬戶余額和醫院級別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據:
《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報銷:
(壹)參保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報銷,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
(三)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檢查、治療、購藥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比例予以支付: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85%的比例予以報銷;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報銷;退休人員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報銷;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5%的比例報銷。
《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部分由參保人承擔,其余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按照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