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是有獎勵的。具體獎勵幅度還分等級。
《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六條對每個等級具體規定了獎勵的標準: 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貨值大少,壹次性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壹)對於貨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5-6%,3-4%,1-3%,0-1%給予獎勵;
(二)對於大案要案,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未作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4-5%,2-3%,1-2%,0-1%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擴展資料
《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四條 舉報下列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冒用商標、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和產地的產品及包裝物、標識物的;
(二)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印刷偽造或冒用質量標誌的產品及包裝物、標識物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的;
(四)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五)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的;
(六)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產品的。
第三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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