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範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方式和種類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7〕8號)。
第二條因特殊原因,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需要進行非公開招標采購的,其申報、審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是指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以及財政部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三條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應當遵循“授權合法、責任明確、情況適當、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堅持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確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方式的選擇和確定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情形。
第五條采購方式審批申請由采購單位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數據)向財政部門提交。
第六條采購方式的審批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經市財政部門授權,縣財政部門可以具體負責。
第七條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單位不得以非公開招標方式對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進行采購活動。
第二章適用條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公開招標:
(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二)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3)總價無法預先計算;
(四)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的壹致性或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十壹條采購規格和標準統壹,市場現貨供應充足且價格變化較小的,可以申請詢價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響應截止時間結束後或者評審期間,發現參加采購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采購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體向供應商公開征求意見,且無重大異議或專家認為“采購文件無不合理條款”且公告時間和程序符合規定的,可按原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活動;但如果只有1家供應商參與或響應,或指定產品品牌,且供應商報價高於市場平均價格,則應在降低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或技術標準後重新組織采購,之後仍只有1家供應商參與或對采購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可申請單壹來源或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符合第八條第壹款、第九條第壹款、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情形,采購預算在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采購單位申請相應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供三名以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采購項目和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采購單位申請非公開招標的,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嘉興市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見附件1);
(二)評標專家意見(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合同原件復印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
(四)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應填寫項目名稱、預算金額、擬采用的采購方式、申請理由等信息。如果申請單壹來源,應在申請原因欄中說明擬選擇的供應商。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采購監督部門)收到采購單位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進行審核,並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或通知采購單位修改補充;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財政部門按規定需要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示或組織專家論證的,可扣除所需時間。
第十六條市級采購單位在申報采購計劃時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其申請、審查和審批工作流程按以下規定執行:
(1)單位申報。采購單位提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填寫《嘉興市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並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采購單位只能對采購預算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填寫電子版《嘉興市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從采購計劃申報系統中填寫;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項目,采購單位應填寫紙質《嘉興市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並上報。
(2)財務審查。財政部門收到單位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及時進行審核。審查的重點是: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申請非公開采購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專家論證的公正性。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其申請的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適用條件進行論證。
審查單壹來源采購方法。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限額以上標準的項目擬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示。
(3)確認回復。采購預算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財政部門以《政府采購計劃確認書》形式直接批復,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財政部門以《嘉興市政府采購審批表》形式批復。
第十七條市級采購單位在財政部門出具《政府采購計劃確認書》後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其申請、審核和審批工作流程按以下規定執行:
(1)單位申報。采購單位提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填寫紙質《嘉興市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並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2)中介機構簽署的意見。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簽署;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的,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簽字。
(3)財務審查。財政部門收到單位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時間及時進行審核。審查的重點是: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申請非公開采購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專家論證的公正性。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其申請的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適用條件進行論證。
審查單壹來源采購方法。采購預算在公開招標標準以上的項目擬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示。
(4)確認回復。財政部門應以《嘉興市政府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的形式給予答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審批而采用公開招標,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令第102號)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財政部18)。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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