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
(壹)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
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藥品管理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管理體系,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了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健康。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表現是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
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為實施本法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管等。《刑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藥品和非藥品。”
假藥的生產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定罪處罰。
(3)主要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是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制造商,加工者、收集者和銷售者是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在銷售領域,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無論是生產假藥的行為,還是銷售假藥的行為,達到壹定標準後,都會認定為犯罪,進而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被抓後,有人辯稱只是生產假藥,並沒有實際銷售,沒有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怎麽還能構成犯罪?因為假藥的生產和銷售是非常嚴重的,只有在生產行為發生之後,假藥才有可能流入市場,從而危害人體健康,所以生產假藥也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