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合作協議範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 * *出資,合夥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全體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 * *將共同遵守。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企業名稱:夕陽紅養老院(普通合夥)
營業地點:光明市蒙牛區北北山路007號
合夥期限:十年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合夥宗旨:服務社會,進壹步發揚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幫助老年人安全度過晚年。經營範圍:為老年人提供生活、護理、生活照料等綜合服務。合夥人的姓名和地址。
合夥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地址:
朱子恒320322XXXXXXXXXXXX光明市蒙牛區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號樓806室
唐322333XXXXXXXXXXXX光明市蒙牛區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號樓906室
何偉325366XXXXXXXXXXXX光明市蒙牛區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號樓706室
侯帥333234 xxxxxxxxxxxxxx 1106光明市蒙牛區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號樓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夥人:朱子恒
以現金出資5萬元,以房屋價格出資15萬元,合計出資20萬元,占出資比例65,438+05%。
首次實繳貨幣出資2萬元,評估價15萬元的房屋壹套,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剩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唐
貨幣出資15萬元,汽車出資15萬元,合計出資30萬元,占出資額的25%。
第壹次實繳貨幣出資10萬元,卡車10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繳足。
3.合夥人:何偉
以貨幣出資50萬元,占出資比例45%。
第壹次實繳出資30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
4.搭檔:侯帥
貨幣出資20萬元,占出資額的65,438+05%。
第壹次實繳出資10萬元,應當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個月內繳足。
動詞 (verb的縮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利潤分配:以各合夥人實繳出資額為基礎,按比例分配。
損失分擔:合夥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各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不及物動詞合夥事務的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何偉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收入歸合夥企業所有,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夥企業承擔。不執行交易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交易的合夥人,檢查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並有權查閱賬簿。
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1)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位置。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七)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八)委托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九)修改合夥協議。
(10)新合夥人加入。
其他事項由壹人壹票、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
七、加入和退出。
1,錄取
(1)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二)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如實告知新合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4)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出合作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出合夥企業: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二)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當然退出: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
(4)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定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存在不當行為;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驅逐在被驅逐名人收到驅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驅逐名人退出合夥關系。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股可以用現金或者實物返還。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以實繳出資額為基礎,按照比例承擔債務。
八。爭端解決方法
合夥人因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企業解散後進行清算。清算期間,通知並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由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清算時,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X.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合夥人根據損失大小協商決定。
XI。其他事項
(1)本協議壹式五份,合夥人各執壹份,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壹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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