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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規定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規定參見《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為進壹步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壹、《目錄》規定了可以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範圍。對納入《目錄》且已有預算安排的服務事項,可按規定逐步實施購買服務,同時要避免出現壹方面部門花錢購買服務,另壹方面部門及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人員和設施閑置、經費不減。

二、堅持先有預算安排、後購買服務原則。不得將已納入《目錄》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撥款預算的依據。已納入《目錄》但沒有安排預算的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三、財政部已批復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繼續執行。財政部已反饋意見、但尚未批復的部門指導性目錄建議,參照《目錄》調整並報財政部備案後執行。

四、未向財政部報送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議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在《目錄》範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報財政部備案,編制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級目錄。

五、納入《目錄》的服務事項,在采購環節應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有關品目填報政府采購計劃、選取評審專家和進行信息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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