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陷阱,這是英美法系的壹個特殊概念。
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稱“誘惑取證”。
在刑事偵查中,可以有條件地實行“控制下交付”。比如毒品犯罪,可以以購買毒品為由追查毒販。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有壹定的前提條件。換句話說,這套本身不能作為指控罪犯的證據。
第三,在中國,釣魚執法的驅動力是經濟利益!這是必須嚴格禁止的。
受執法經濟利益的引誘,如按量獎勵毒品、查處非法汽車、賣淫嫖娼、賭博等。,早些年,媒體也曾披露,在甘肅省,短短壹年時間內,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民警與同壹毒販合作,制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壹審被判死刑,壹人壹審被判死緩,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也令人毛骨悚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千方百計引誘守法公民“違法”,把套作為守法公民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和諧與互信,使社會道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和友誼被迫穿上自我保護的沈重盔甲,這使得那些社會。同時也有可能讓公民隨時隨地陷入危險和不安之中,甚至連生命安全都無法保障!
因此,嚴禁將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給行政執法單位,用作行政執法經費或獎勵經費。這是切斷“釣魚”執法的根本之舉。否則,只要有利益的誘惑,釣魚執法的泛濫就難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