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產假:生育產假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如果懷孕不到4個月,她將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增加的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產假,並給予配偶壹個月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3、產假工資支付標準
(1)單位繳納生育保險的,由社保部門發放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假期天數。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的,單位按照產假前原工資的標準支付產假工資。
產假所需的信息如下:
1,決定性質的信息,本人身份證信息,結婚證,生育證或出生證明等。等到單位人事部門收到產假申請表;
2、確定假期時間信息,各地出生醫學證明。包括產檢、分娩、出生證明、終止妊娠和醫生休息建議;
3.其他可能需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體檢證明等。
4.填寫產假申請表,交主管和經理簽字;
5.提交產假申請及相關生育資料(準生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到人事部門進行核實和備案。
綜上,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生育子女,除國家規定的98天外,還可享受60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