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個人在城市設立診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行醫滿五年並取得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但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滿五年,就可以開門診。
沒有醫生資質,可以自己做,找有醫生資質的負責人。
參見寧波的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對個體診所的管理,促進個體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申請開辦個體診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後在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的非在職醫務人員;
(二)設立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所,申請人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三)男未滿65周歲,女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
(四)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5)註冊資本:私人西醫診所不低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低於654.38+0.5萬元;
(六)有固定住所。
(7)診療場所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要求。按1名醫生、1名護士計算,使用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每增加壹名衛生技術人員,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寧波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第三條申請設立個體診所,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必須申報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
(4)其他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退休人員提供的原單位同意證明、租房需提供租賃協議)。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當標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五條申請人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上註明營利性醫療機構。私人診所必須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條個體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到同級工商、稅務、物價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縣(市)、區應當根據醫療服務供需狀況,依據《寧波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合理布局個體診所。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診所暫不審批。
第八條個體診所聘請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私人診所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診療科目。確需增加醫學科目的,需具備相應的臨床經驗,提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欄註明至少2個專科),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
第十條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已設立的個體診所的管理和監督,嚴厲查處擅自聘用醫務人員、擅自開設二類西藥、三類中藥等違法行為,確保醫療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依法取締非法醫療旅遊和無證行醫,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十壹條負責審批個體診所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批,對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寧波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另外,行醫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