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下列非從業城鎮居民:
(壹)中小學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幼兒園在冊兒童(以下簡稱“中小學校學生”);
(二)未入園、未入學的18周歲以下兒童(以下簡稱“兒童”);
(三)本市城鎮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戶籍在本市滿兩年(以下簡稱“城鎮老年居民”);
(四)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普通城鎮居民”)。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低費率、廣覆蓋、大病保障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計劃控制、定額調整。
第五條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報登記、材料審核和信息錄入。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衛生部門負責社區醫療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城鎮中小學生統壹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民政部門負責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的認定,組織指導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參保,支持醫療救助工作;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和保險工作。
公安、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標準籌集:
(壹)中小學生、兒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貼40元。
(二)老年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120元,政府補助100元。
(三)壹般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160元,政府補助60元。
第九條參保居民中的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標準籌集:
(壹)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和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
(二)老年城鎮居民和普通城鎮居民繳費40元,政府補助180元。
第十條中等和技工學校學生政府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全額補助;其他中小學生、兒童、老年城鎮居民和普通城鎮居民政府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分擔。具體為:張店區、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市財政各負擔50%,區財政負擔50%;臨淄區、桓臺縣、高新區由市財政負擔40%,區縣財政負擔60%;高青縣、沂源縣由市級財政負擔60%,縣級財政負擔40%。
政府補貼資金按年度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壹條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家庭中的城鎮居民給予補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用於支付家庭成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下列單位征收:
(壹)中小學生由教育部門負責收繳和發放。
(二)兒童、老年城鎮居民、普通城鎮居民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家庭為單位代收代繳。
第十三條各征繳單位應當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參保信息登記和變更工作,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信息確認等其他相關工作,及時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上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條中等和技工學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其他中小學生、兒童、老年城鎮居民和普通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以壹個自然年度為壹個保險年度。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當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身份發生變化的,應當參加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重特大疾病住院和門診醫療,兼顧普通門診醫療和急診醫療。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壹條在壹個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對壹個年度內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城鎮居民,下壹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相應提高。
第二十二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住院費用起付標準,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壹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壹年內第二次住院的,最低起付標準減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最低起付標準。
第二十三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根據不同級別的醫院確定相應的報銷比例。在壹、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從起付標準到最高支付限額,由統籌基金分別按60%、55%、50%的比例報銷。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繼續繳費,從統籌基金中報銷的比例將相應提高。
第二十四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被確認患有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尿毒癥、器官移植、糖尿病(合並感染或心、腎、眼、神經並發癥之壹)、三期高血壓(心、腦、腎並發癥之壹)、類風濕(活動期)、肺心病(右心衰竭)、腦出血(含腦梗塞)、恢復期、
大病門診醫療費用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壹次性支付。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壹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大病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按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實行社區定點定額管理,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城鎮居民應當選擇壹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其普通門診就醫的定點門診醫療機構。壹個年度內,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15%的標準支付。壹個醫療年度內,老年城鎮居民和壹般城鎮居民報銷總額不超過40元,中小學生和兒童報銷總額不超過20元。在非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對1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城鎮居民,相應提高下壹年度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最高報銷比例。
第二十六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因急、危、重疾病經門診急診治療後不需住院,其急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門診急診後,符合規定的急診醫療費用可並入住院費用。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按三級定點醫院支付標準結算,應提供發票原件、病歷復印件、長期醫囑復印件、臨時醫囑復印件、醫療費用匯總表;門診緊急搶救無效的,符合規定的急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
第二十七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在定點優撫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取消起付線,其他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因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療,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的。壹是醫療費用個人承擔30%,余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其中,目錄範圍和中小學校學生兒童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項目和內容。
第三十壹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的範圍和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普通門診醫療保險實行社區定點登記管理制度。參保人員應選擇壹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本人門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定點登記手續。參保人員變更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鼓勵城鎮居民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試行社區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家庭醫生聯系制度和家庭病床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基金利息收入納入統籌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統壹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定期向市社保監督委員會報告,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待遇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