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的費用,由:
(1)衣服錢,結婚前有的男的會給家裏的女生買新衣服,現在都打折給女方了;
(2)彩禮錢。很多地方訂婚的時候男方會把彩禮錢給女方,所以她以後想退婚也要把彩禮錢還回去;
(3)結婚三金。婚前男方要給對方三金,壹般是金戒指,金項鏈,金耳環。這些東西加起來重的話,那麽大概有壹萬到兩萬。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麽?
返還彩禮的條件是: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其規定適用的,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