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醫療活動。
2.開業醫生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置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