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