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合同的效力不同於物權的變動。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註:民法典將於2021 1 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