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減災非工程措施通常是指通過法律法規、行政管理、經濟杠桿、科學技術等手段減少洪水損失的措施。壹般包括防洪法律法規、洪水預警預報、洪水風險分析與管理、洪水保險制度、防洪指揮調度、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條防洪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
第四十九條河湖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承擔。城市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油田、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電信等企事業單位。受洪水威脅地區應當自籌資金,建設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