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的人。根據法律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無論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無利害關系,都不妨礙其成為證人,依法有作證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才不能成為證人。
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的人不能做證人,如果及時取保候審的話還是可以做證人的。